行业资讯 分类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经开米乐m6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米乐m62024年4月26日是世界第24个知识产权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为知识产权保护传递好声音、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助力邢台营商环境之作用,提升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发布经开区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如下:

  案情摘要:原告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豆柴”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将商标广泛用于其生产的宠物食品相关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丁某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内销售标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并注明商品为刮去溯源码的原告生产的正品。经当庭比对,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三处二维码被移除,产品外包装有破损,破损位置均用印有“豆柴”字样的标签粘贴覆盖,右下方的的二维码亦被印有“豆柴”字样的标签粘贴覆盖。

  法官说法:被告丁某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印有涉案豆柴商标的商品,且丁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丁某在店铺内明示其刮码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确定侵权产品是否正品,也无法追溯产品来源,破坏了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及商标所承载信誉的功能。丁某侵害原告公司商标权的事实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盼盼”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防盗门商品上的“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某套装门门市在店铺门头和店内招牌上使用了“盼盼装饰木门”、“盼盼木门”字样和熊猫图案,店铺宣传页上使用了“盼盼装饰”字样和熊猫图案,店铺内销售了标有“盼盼梵露”字样的防盗门商品。

  法官说法: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铺门头、店内招牌上使用“盼盼装饰木门”、“盼盼木门”字样及熊猫图案,在宣传页上使用“盼盼装饰”字样及熊猫图案,该字样与图案与原告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字样、图案构成近似,且使用范围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另,被告销售的“盼盼梵露”商品亦非原告产品,系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权商品。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系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考试系列辅导用书的出版方,独占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向学员收取课程费及资料费,通过邮寄方式向学员提供涉案盗版辅导用书。经当庭对公证封存物拆封并查验,涉案图书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图书在外观和内容上一致,但在封面色彩、印刷质量、纸张质量、字体粗细上存在较大差异,且涉案图书未贴有防伪贴纸,涉案图书系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复制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课程辅导机构,有偿向学员提供辅导图书,其对图书的来源、质量等负有一定的审慎审查义务,一味地贪图低价、疏于甄别,便会增加侵权风险,本案中被告向学员提供涉案盗版图书且不能提供图书合法来源信息,侵犯了原告对于正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西安某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购物app内提供跳转链接,点击该链接可以打开并播放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影视作品。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署名截图、版权证明授权书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运营的app中提供视频播放链接,点击进入后可进行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该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被告作为app运营者,在首页设置“免费观看全网影视”字样,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播放链接,理应负有注意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播放链接系来源自合法经营的网站且播放涉案影视作品具有合法的授权,在此情形下,其应知晓该链接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可能性极大仍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编号为XXX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产品认证证书),记载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均为原告邢台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其他车辆玩具/儿童摇摆车。被告广宗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某儿童玩具”的店铺,该店铺中售卖儿童扭扭车产品,商品详情中在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一栏使用了原告的证书编号。原告以被告冒用其3C产品认证证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冒用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与厂家能够形成对应关系。被告广宗县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既不来源于原告公司,也未获原告公司的授权,其冒用原告公司3C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公司从而造成混淆,并对原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Copyright © 海南米乐|米乐·M6(中国大陆)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琼ICP备xxxxxxxx号

xml地图|txt地图 |html地图